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志愿者的基本权益,规范广州法泽社区公益基金会对志愿者队伍的管理,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任何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向机构及项目提供服务。
第三条 志愿者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节俭、非营利性和非服务之外目的原则。
第四条 此制度依据机构志愿者队伍运作模式制度,针对志愿者招募、志愿者登记、志愿者培训、志愿者服务开展、志愿者活动及志愿者激励表彰进行规范。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各服务领域/活动服务、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接受项目的合理安排,并接受项目官员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机构志愿者队伍以项目为管理单位,在机构志愿者制度指导下。可指定适合本项目的志愿者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章 志愿者招募
志愿者招募能为有志参与义务工作的人士提供途径去贡献他们的能力;而机构亦能吸纳新资源来帮助有需要的人士,以达成一个互惠互利的双赢局面。
第七条 志愿者招募的目的
招募愿意贡献爱心及时间的志愿者为长者、伤健人士、药物成瘾者、青少年及其他有需人士或社区提供包括探访、家电维修、特殊群体居家清洁维护、义教、活动协助等多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 志愿者招募条件
为合理运用志愿者资源及方便管理,机构及项目志愿者招募条件如下:
(一) 个人志愿者:指年满16周岁的社区内外的有意愿参加志愿者工作者。条件:申请人需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和遵守机构及项目的志愿者服务规定,自愿从事志愿者服务,自愿接受机构及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未满16周岁的社区儿童及青少年,必须征得监护人同意并有监护人在志愿者登记表的签署。
(二) 亲子志愿者:8周岁以下的儿童参与志愿者服务时须有家长的陪同,承认和遵守机构及项目的志愿者服务规范,自愿从事志愿者服务,自愿接受机构及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三) 团体志愿者:指原先已有或由项目培育的,具有组织架构、团体名称的志愿者团队,条件:该团队带领人,承认和遵守机构及项目的志愿者服务规则,根据项目服务需要及团队能力条件,自愿从事志愿者服务,自愿接受机构及项目的管理和监管。
第九条 招募志愿者方式
(一) 志愿者介绍:志愿者可以与他们身边的亲友分享宝贵的服务经验,这样更能树立典范,鼓励更多人投身于义务工作的行列。
(二) 活动推广:安排于各服务领域举办的活动里,通过介绍义务工作,并配合宣传单张、幻灯片、及有关机构的通讯,派发予参加者作参考使用。这样有助确认义务工作的价值和志愿者的贡献,从而吸引更多人士参与志愿者的服务。
(三) 志愿者宣传活动: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包括报刊、微博、网站、QQ等)等各类形式,广泛推广义务工作及宣传志愿者招募的信息,另一方面项目透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志愿者宣传活动、志愿者宣传会等,引导及鼓励不同年龄人士,包括儿童青少年、中青年及长者参与义务工作。
(四) 配合机构或项目季刊印制志愿者服务宣传讲拼:内容包括项目介绍、项目志愿者状况介绍、志愿者的权利、角色和责任,以及现有的志愿者服务机会、骨干志愿者表彰等。
(五) 整合社区原有志愿者资源:社区内通常有来自不同组织的志愿者队伍,项目可尝试对原有的志愿者队伍进行整合,组织并培训成为项目的志愿者资源,真正为有意于从事义务工作的社区居民提供义务服务的平台。
第十条 志愿者招募程序
(一) 填表。凡符合志愿者招募对象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均可亲临项目填个人志愿者登记表,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效、齐全。
(二) 项目接收表格并审核。填写完整的表格由项目负责志愿者的项目官员接收并审核,确保信息填写的全面完整及准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用电话或邮件等方式反馈给报名志愿者初审是否通过。
(三) 志愿者参加通用培训。面谈结束后,志愿者部将安排新增志愿者见面会及通用培训。
(四) 志愿者信息录入。项目官员将新增志愿者信息进行数据录入,将纸质版志愿者登记表进行志愿者档案归档。
第三章 志愿者培训
志愿者是宝贵的人力资源,而培训工作则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志愿者培训对促进志愿者的工作表现,增进工作满足感及提升义务工作的整体质素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培训的目的
“培训”是知识,技能及态度三方面的灌输与交流。其主要目的是:
(一) 了解义务工作:使志愿者明白义务工作的意义,并了解项目目标及理想使命:促进志愿者的个人目标与项目的目标达成一致性。
(二) 实务工作培训:因应工作岗位的要求,志愿者需要掌握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及态度。透过实务工作培训,确保服务质素达致应有的水平。
(三) 志愿者个人发展需要:培训能令志愿者对工作更有信心,帮助他们发掘潜能,促进个人发展。
第十二条 培训内容
志愿者培训内容可归纳为三大类:通用培训、服务培训、增值培训(成长类培训)。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开展培训:
(一) 通用培训。指成为项目志愿者参加项目服务时必须参加的通用培训,只有参加过通用培训过后才能够进行志愿者服务。内容包括:
1. 项目服务概况
2. 义务工作概念
(1) 义务工作概念及服务须知;
(2) 了解项目及各服务领域对志愿者工作的期望及目标;
3. 服务对象
(1) 掌握志愿者服务的基本内容;
(2) 了解志愿者服务对象的特征与需要
4. 志愿者服务规范
(1) 了解机构及项目志愿者管理制度
(2) 明确志愿者守则
(二) 服务培训。指为项目志愿者提供的能够支持志愿者进行基础性服务的技巧与能力,内容包括:
1. 义务工作技巧
(1) 沟通技巧;
(2) 自我认识;
(3) 活动岗前培训;
2. 服务技巧培训
(1) 探访技巧;
(2) 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合作技巧;
(3) 急救培训;
(4) 带领游戏技巧;
(三) 增值培训。指为有需要志愿者或项目服务时数达致一定标准的志愿者提供的,不仅能够支持他们更好更专业地参与服务,并且有利于志愿者自身能力建设的培训。内容包括:
1. 管理技巧培训
(1) 服务策划课程
(2) 领袖才能培训
(3) 资源管理
2. 其他技能培训
(1) 项目官员链接的其他资源培训
(2) 手工、美食、ps等其他技能培训
(3) 心里知识培训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三条 志愿者团队建设的目的在于计划志愿者队伍的服务发展,保持志愿者队伍的联络,增强团队的归属感和团体凝聚力,最终增强社区的抗压力及承载力。
第十四条 机构及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志愿者团队建设活动。项目全年应至少举办一次团建活动,由项目负责志愿者统筹人开展。项目各服务领域可根据需要自行开展,由领域负责人统筹开展。
第十五条 项目志愿者统筹人应定期组织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商讨项目志愿者近况,检视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应细化志愿者管理细则,如项目志愿者招募具体流程、志愿者在不同项目服务于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
第五章 志愿者激励表彰
第十七条 为表扬志愿者对义务工作的贡献,项目以志愿者在每年内所累积的服务时数,志愿者在培训、服务及志愿者活动中出席率,服务对象和项目官员的反馈意见,志愿者工作质量、成效及贡献作出嘉奖准则。机构每年对项目积极志愿者、优秀志愿者、积极志愿者团队、优秀志愿者团队等个人及团队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嘉许条件参考:志愿者工作积极、突出、效果佳、受好评,无违法犯罪行为,在志愿者服务中无重大差错
第十九条 激励与嘉奖规则
(一) 参与项目志愿者服务的,可提出申请机构及项目出具体志愿者实践证明
(二) 参与服务需外出并产生车费的,由项目提供交通补贴
(三) 参与服务的志愿者,连续工作超过5小时的,由项目提供餐费补贴
(四) 项目志愿者参与服务累积时数,以当年1月1日开始计算,
1. 凡服务时间该年度累计达到10小时者,获得参加机构提供的增值培训资格;
2. 凡服务时间该年度累计达到20小时者,获得参加机构提供的志愿者团建活动资格;
3. 个人志愿者凡服务时间该年度累计达到30小时以上可评选“积极志愿者”称号,服务时间50小时以上可评选“优秀志愿者”称号,服务时间80小时以上可评选“荣誉志愿者”成功;
4. 在参与义务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突出成绩者,经常项目审议,可授予项目“特别贡献奖”称号;
5. 团队志愿者,以团队名义服务5以上,团队服务时间该年度累计达到30小时以上,可评选“积极志愿者团队”称号;以团队的名义服务8次以上,团队服务时间该年度累计达到50小时以上,可评选“优秀志愿者团队”称号;
第二十条 服务时数以一年载算,即由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内所提供的志愿者服务,或为截止至服务时数评选时间的上月月底。
第二十一条 为激励志愿者更好的发挥项目官员责任感和保障志愿者的社会权益,机构及项目为符合条件的志愿者争取区志愿者服务年度结算,对满足条件的志愿者进行推荐表彰。
第六章 志愿者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退出情形
(一) 自愿退出:志愿者或志愿者团队自愿要求退出志愿者队伍,并向项目填写退出表格,并呈交志愿者工作服、志愿者工作证;
(二) 除名退出:在服务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法律法规;以志愿者身份或机构及项目名义、标志或有关资料从事赢利活动或其他未被社会公德的活动;对机构、服务对象或志愿者的安全机构成威胁;违反机构项目的志愿者管理制度关于除名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退出手续
(一) 自愿退出:志愿者或志愿者团队填写退出表格,项目将于五个工作日内审理,并发出志愿者退出回执;
(二) 除名退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违规行为后,项目可直接向志愿者或志愿者团队发出志愿者退出回执;
(三) 办理退回手续时,个人或团队须呈交志愿者工作服、志愿者工作证及其他志愿者物资,注销志愿者在项目登记注册的志愿者系统(包括由机构或项目登记在市区的志愿者系统)。
(四) 项目可出具退出者在机构及项目的相关服务证明。
第七章 志愿者守则
第二十四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承认机构及项目相关管理规则,廉洁自律,无私奉献。
(二) 自愿参加义务工作,自觉维护志愿者形象。
(三) 服从志愿者组织工作安排,尽职尽责;不能参加活动必须事前请假,没有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志愿者活动被视为自动放弃志愿者资格。
(四) 参加活动需穿志愿者工作服,佩戴志愿者证件,语言仪态要文明。
(五) 义务服务要准时,待人态度要诚实。
(六) 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不能泄漏服务机构不公平的资料。
(七) 对服务对象不能抱着施与恩惠的心理,应本着互相帮助的理念,热情、友善地提供优质服务。
(八) 与志愿者机构职员及其它志愿者要互相团结,互相合作。
(九) 不能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以获得个人呢利益;不能在服务机构及服务时间内谋取与义务工作无关的利益。未经项目同意,更不得私自以项目名义作任何活动。
(十) 积极参与志愿者培训,认真学习服务技巧,不断提高质量。
第八章 志愿者服务保障及规范
(一) 为保障志愿者自身安全,服务过程中,志愿者不得收受服务对象金钱、物品等,也不应再服务过程中行为粗鲁、污言秽语;志愿者联系服务对象或前行服务对象住所前,需知会项目官员并获得项目官员同意后方可进行。若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志愿者自身财务、身心损害,志愿者需自己承担后果,并予开除志愿者资格处理。
(二) 除特殊情况外,每次志愿者服务需2名志愿者或以上共同参与;若需根据服务对象情况调整志愿者人数,需知会项目官员并获得项目官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 志愿者服务过程中,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商品、保险、理财产品等,也不得宣传宗教信仰等,违者将开除志愿者资格并于机构以黑名单形式公示。
(四) 除项目官员或活动主办方事先安排,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不得私自拍摄招聘、录像等;若临时产生拍摄需要,需请示项目官员并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拍摄材料根据大源项目官员服务站个人私隐条例指引执行,一旦拍摄材料外泄,机构将追究志愿者本人的法律责任。
(五) 一切利用志愿者服务为由,入屋行抢行窃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者,机构将终身取消其志愿者资格,并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 医务以及非医务人员志愿者,不得在服务过程中提供明确的医疗用药以及各种治疗方案(如药品、药方偏方、康复治疗方案等)违者,机构将取消其志愿者资格;若造成服务对象财务身心损害的,机构将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 为保障志愿者自身安全,原则上志愿者不得与服务对象私下交往;若服务对象发出约会邀请,志愿者应立即报告项目官员,项目官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八) 志愿者应尊重服务对象和其他志愿者的隐私及权益,对机构及项目内部和服务对象所有资料严格保密;若因志愿者操作不当造成资料泄露,机构及项目将追究志愿者本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志愿者加入广州法泽社区公益基金会志愿者服务组织即日起生效。制度修订及解释权限归广州法泽社区公益基金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