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泽社区公益基金会财务制度
2019-11-18

广州法泽社区公益基金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市法泽社区公益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会财务工作遵循合法、诚信、尊重资助者意愿、节约、合理、高效公开透明原则。本基金会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章 财务人员设置

第二条 本机构设会计、出纳各一名,会计和出纳不可由一人担任,会计可以是兼职。

第三条 财务人员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或财务人员行业培训证等,要加强财务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学习,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第四条 会计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基金会的特点,设置会计科目,并对以下会计事项进行核算:

       款项的收付、财物的增减、债权与债务的发生与结算、资本的增减、费用的支出、由上述各种变化引起的财务成果;

       审核原始凭证;

       编制记账凭证并登记账簿,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并及时报税;

       根据捐赠人的要求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

       根据理事会的要求,向理事会作出财务报告并汇报相关事宜;

        负责会计档案及资料的保管。

第五条 出纳应对如下工作负责:

       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及保管工作,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负责清算与货币有关的各项收、支及差旅费、项目借款的报销;

       及时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

       按期与会计对帐,并对货币进行每月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六条 如出纳同时经手零星现金收入(培训费、售书、小额捐赠等),必须向付款人开出三联收据,会计对收据与现金进行核对,经其签字认可后记入现金账。

第七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财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付款或拒绝执行,必要时可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通过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和预算监督的方式处理财务支出和财务成本控制。编制预算分为年度预算和项目专项预算。

第九条 年度预算编制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会年度预算须提交理事会讨论并通过。

第十条 基金会所有项目必须编制项目专项预算,坚持按项目建账,转款专用。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将严格根据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基金会负责人批准的项目专项预算严格执行各项财务支出。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在国家财政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内支出现金,不得坐支,禁止不合法的白条现象;资金管理应当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合理性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可复核性并做到专款专用,并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十三条 各项费用支出均应尽量采取银行结算方式,减少使用现金,以增强财务行为的可复核性。

第十四条 库存现金余额不超过5000元。超额部分应于当日存入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现金收入必须交给出纳,出纳收到现金收入时,应根据收入来源向付款人开具财政厅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或国家税务部门认可的有效票据,所有收据票据应在收据薄上登记;收据由出纳保管,收据登记薄由会计保管,客户联交给付款人,记账联交给会计记账。

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预留印鉴,银行查询和转账U盾应分开保管,做到相互牵制。任何金额的转账均需由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方可转出。

第十七条 出纳与会计应定期盘点现金,每月编制《现金盘点表》备存,发现帐实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出纳与会计应每月核对银行账户(核对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的账目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如果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财务印章、支票、收据、会计凭证、账簿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印章由行政部主管保管,法定代表人私章由秘书长保管。

第二十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向基金会负责人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保存好,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内部收据由财务负责人在购买后进行连续编号,交由出纳妥善保管。收据编号格式如下:年份+第几本(如2018年第1本)。

第二十二条 收据由出纳开出并签字,收据必须加盖财务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填写错误的收据不得撕毁,保留收据的完整性与连续性。

第二十四条 使用完的收据需交会计保管,会计在收到使用完的收据时,需检查内联是否完整无缺,开具的内容和金额是否准确,检查无误后作为财务资料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所有相关票据的填写必须规范、完整、准确,业务内容填写清晰,大小写必须一致,金额填写不得涂改。

第二十六条 会计凭证、帐薄的管理参照国家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

 

第六章 收入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收到的各项款项应及时准确登记入账。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收支相抵后入账。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对所有收入均应开具收据,作为入账的依据。付款方不要求开具收据的,也应开具收据。无法联系上交款人的,“收据联”和“存根联”一起保存。收据信息应当填写准确、完整,至少包括以下重要信息:金额、付款人、收入类型、款项用途、收款人签字,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应尽量通过银行接受各种款项。

第三十条 基金会各种款项均由出纳收款并开具收据,由相关经办人员在收据的复核人或证明人处签字确认,经办人员不得直接收款。

 

第七章 支出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所有的支出需经基金会负责人审批。基金会负责人不在场时,出纳可先电话或邮件获得基金会负责人同意,待基金会负责人返回后须补批签字。

第三十二条 支出报销流程:

1、 各费用经手人在所要报销的单据上签名,并填写费用报销单;

2、 项目负责人审核支出是否符合项目预算标准,是否超出预算金额或预算范围,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3、 项目负责人复核后交由基金会负责人审批;

4、 经手人凭基金会负责人审批的报销单到出纳处报销或领款。

5、 基金会负责人审批后,如财务人员发现支出报销的原始凭证、报销金额等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以提请基金会负责人重新审核。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和个人的单笔支出大于1000元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如现金支出须经基金会负责人特批。

第三十四条 出纳每月集中办理报销,日期为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八章 原始票据要求

第三十五条 原始票据应当客观真实、正式合法。

第三十六条 金额超过5000元(中央财政为2000元)的票据,需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七条 所有对外取得的原始报销凭证均须以“广州市法泽社区公益基金会”作为发票抬头,填写纳税人识别码:52440100078410851W,有收款单位签章,时间明确,金额清晰;

第三十八条 发放给专家的培训费、志愿者补贴、实习生补贴等必须由领款人亲笔签字(或按手印),以此作为报销依据;

第三十九条 采购实物资产,1000元以上的采购需进行3家比价,填写《资产采购比价报告》,报价资料应与购货发票共同保存。办公物资和实物采购应由业务部门提出申报,行政部统一采购。购买的实物资产必须有明细单据,并编上入库编号,由保管人签收。

第四十条 招待费、会议费及劳务费的发票或收据需注明所属部门、项目、原因及参加人员(人数)或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务费、补贴、奖励等,应编制领款清单注明受款人姓名、领取标准、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用于申报纳税。

第四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应严格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并需分别列出住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往返路费等,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由个人自己负担。结算住宿费时,如酒店发票未写明清晰的信息(如住宿人数、天数、单价等),需要酒店提供详细结算清单。

第四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报销最高标准如下:北京、上海、深圳450元;其他直辖市和省会城市400元;其他二线城市和地区350元;三线四线五线城市和地区300元,县乡以下250元。

第四十三条 报销交通费,需注明事由和起止地址。出差所选的交通工具应坚持经济节约原则,长途交通工具优先选择汽车、火车、高铁,特殊情况需选择飞机时应提前报批。飞机应选普通舱。

第四十四条 员工市内误餐费以每人每餐20元为限(按出勤实际天数报销)。因公出差广州市区以外的地区餐费补贴标准为每餐30元。主办方提供餐饮的,不支付该顿餐补。

第四十五条 特殊情况处理:如果收款单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无法开具正式合法的发票和收据,可要求对方开普通收据,但必须在收据上签署收款人姓名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必要时注明收款人地址、电话等,报销时详细注明事由,须由其他人证明。

第四十六条 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在金额数字前必须有“人民币”或“¥”字样,填写需用规范字;金额未到分的,后面要加上“整”字,金额与“人民币”或“¥”字之间不得有空隙。

第四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理事会成员财务报销审批监管制度。理事长申请报销的发票由副理事长负责审批;秘书长申请报销的发票须由副秘书长证明,由理事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 费用报销单与原始凭据内容应当相互一致,金额应当计算准确。填制费用报销单时,应规范填写所属项目、日期、费用明细项目、摘要、金额等事项,如实反映报销费用的实际情况,并由报销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等签名完备,对费用细项的分类应当符合项目预算书及会计核算的要求。

 

第九章 借款与备用金制度

第四十九条 所有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部门主管、基金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期内还款,对逾期未还款(或未进行报销),经过财务人员催促3次仍不还款的,从该员工工资中直接扣回,直至归还其借款,再行发放扣回的工资。

第五十条 任何人因私事事项借款,将不予批准。

第五十一条 如项目人员需借项目备用金,备用金数额按项目人员控制在3000元内,部门主管控制在5000元内。申请人按照报销程序报销费用,并提交一份备用金使用及费用明细表。

第五十二条 项目人员按照报销程序结清上一次支取的备用金后,申请人依据下一阶段开支的明细项目及所需金额填写借款单,经审批人和财务人员签字后,方可支取备用金。项目结束后备用金须交回出纳。

 

第十章 账户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开设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五十四条 账户预留银行印鉴应分开保管,一人不能同时保管全部银行预留印鉴。个人印鉴由秘书长或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 ,并存放于与任何私人物品分开的上锁的柜子里。

第五十五条 会计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由出纳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填制未达帐调节表。

 

第十一章 实物验收与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第五十六条 对购置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办公室实物验收和专人保管制度。实物采购应当有采购人之外的人员验收,方可报销;实物采购后即时领用的,领用人的签字可视同验收手续;实物采购后逐步领用的,需指定人员妥善保管。因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办公用品及耗材,可由办公室人员交叉验收,交专人保管并建立备查帐,领用时进行签字登记。

第五十七条 因较特殊的工作性质,经常需要通过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来记录发生的事件和工作,这些声像记录是宝贵的历史资料和工作记录,原则上须由基金会统一收集保管、资源共享。工作人员和项目组成员,凡因工作需要作出上述记录并通过财务报销因此发生费用的(如购置胶卷、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胶卷冲扩费、刻盘费等),需在该项工作完成报销有关费用的同时,将上述资料交办公室专人保管,因工作需要领用时,需签字登记,用毕及时归还。因个人原因造成丢失的,需视情节做相应赔偿。

第五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固定资产,实行办公室专人验收登记、使用者领出登记并负责保管、年终财务清查制度。对在工作中发生的正常的固定资产损毁与报废,应通过正规会计处理程序进行固定资产的清理,不得擅自变卖和处理。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毁与报废,应分清责任,需由个人进行赔偿的部分应做相应的帐务处理。年终,财务采取帐实核对的办法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发现帐实不符、固定资产非正常损毁等问题时,应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系非营利性组织,并享有免税资格[kc3] 。财务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将收到的全部收入,按国家税务规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减免和报税手续。

第六十条 基金会对个人所得税有代扣代缴义务,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税率:

-       员工:适用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

-       专家、顾问和志愿者劳务费: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比例税率或稿酬比例税率;

-       从基金会领取报酬的专职理事:适用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

 

第十三章 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为提高社会公信力,基金会每年进行一次社会有资质机构的审计[kc4] 。本着对资助方负责的原则,本机构也接受资助方进行的审计或其委托的审计。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接收社会的监督,财务审计结果公开在机构网站上,公开频率至少每年一次。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

第六十三条 财务人员有责任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即1月30日)内,向理事会提交基金会年度财务报表,年度预算总结报告。

第六十四条 会计负责每月结束后15日内编制财务报告,其中应当包括财务支出情况以及年度预算与实际支出的对照表,并提交秘书长、理事长审查。

第六十五条 会计负责每月结束后15日内编制所管理的项目或活动的预算与实际支出对照表,提交项目负责人、秘书长和理事长审查。

第六十六条 提交给资助方的财务报告,必须于递交前经项目负责人和基金会财务人员共同确认。

 

广州法泽社区公益基金会

2018年6月28日